41万赔偿金重审变9万一次普通的胆部手术和几份病历中的亲笔签名,让一对夫妇陷于与交大一附院长约13年的医疗纠纷中3年前,当洪助田获得医院赔偿金41万元的起诉书时,她以为10年的诉讼之路将要画一个句号(本报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5月27日报导过)。然而,随着又一次的裁决、重审,近期她获得近期的一份起诉书上,41万元变为了9万元。双方又都明确提出裁决洪助田不告诉,她和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之间的官司究竟不会持续到什么时候。
2001年胆部三次手术患者指出医院手术中对胆管穿孔严加,造成胆汁渗水2000年,在康复路做到小生意的洪助田,于隔年几个月就不会间歇性腹部疼痛,后在西京医院检查为。2001年3月,洪助田住进西安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现为交大一附院),被临床为慢性,4月3日展开“”,术后经常出现胆漏,右膈下积液。
同年4月19日又展开“”,在漏口一处胆囊床做到穿孔,竖井胆汁。同年8月又做到了“胆肠吻合术”。洪助田和丈夫洪年青一直称之为洪助田患上的是胆结石,并不接纳慢性结石性胆囊炎的临床。
3次手术做完后,夫妻俩仍然拒绝医院解决问题此事,同时指出,医院在手术中对胆管穿孔严加,造成胆汁渗水,又没采行大力措施,导致其身体器官功能障碍。在并未从院方获得失望回应的情况下,洪助田申请人了医疗事故检验。2005年1月底,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由于胆管变异,迷走胆管造成漏胆,此系由无法防止和防止的并发症,与医疗不道德间无因果关系……不包含医疗事故。”2005年申请人字迹检验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术前谈话记录》亲笔签名不是患者家属所写出夫妻俩并不尊重这份检验。
在翻阅病历材料时,两人对交大一附院的几份《术前谈话记录》产生了猜测。第一份是2001年4月2日的记录。
记录表明,洪年青作为患者家属签署意见:“表示同意手术,协议书车祸”,还有“洪年青”的亲笔签名。但洪年青说道记录上的亲笔签名不是他投的。
某种程度,他也坚称2001年4月19日《术前谈话记录》中有他的亲笔签名。2005年3月,洪年青委托律师将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亲笔签名字迹送往司法部批准后的国家级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同时获取了“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的部分样本。“样本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皆用圆珠笔书写,书写特征平稳,将其与检材中的‘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展开较为检验,找到两者在书写水平、连笔方式、起笔、收笔特征等方面皆不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体现了有所不同人的书写特征。
”2005年3月,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后,结论为:检材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和样本中“洪年青”亲笔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出。2005年患者控告赔偿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术前谈话记录》亲笔签名是患者家属书写“这解释《术前谈话记录》里,我的亲笔签名是假造的!”2005年6月,以洪助田为原告,夫妻俩向雁塔法院控告,拒绝医院分担过错责任,赔偿金2000元。交大一附院则对这份检验未予接纳。审理期间,交大一附院也明确提出笔迹检验申请人,拒绝检验的某种程度是两份《术前谈话记录》中“洪年青”的亲笔签名,并获取了洪年青的笔迹样本材料11页。
此后,洪助田又对丈夫在2001年5月向医院递交的申请书中的指纹驳回,指出是假造的,也拒绝检验。经西安市中院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展开了检验。
结论分别为:检材《术前谈话记录》中的亲笔签名和样本的亲笔签名科同一人书写;检材中的指纹和洪年青指纹完全相同。洪年青夫妇对这份检验驳回,法院将两份检验文书递交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驳回,驳回后的结果是:原鉴定结论准确。2006年一审二审判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检验费用由医院分担基于这样的鉴定结论,雁塔法院指出交大一附院在医疗不道德中不不存在罪过不道德,不包含医疗事故。
因医院一方不愿向患者补偿2000元,并分担检验费用及诉讼费用,一审判决医院补偿2000元,3000元的检验费用也由医院分担。宣判后,洪助田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2006年5月,西安市中院高院保持一审判决。裁决后,洪助田申请人合议庭,2007年3月,西安中院上诉了洪助田的申请人。
2008年省检察院抗诉指出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两份鉴定结论违背法定程序2008年5月,陕西省检察院以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开具的两份鉴定结论及驳回情况皆违背法定程序为由,向陕西省高院明确提出抗诉。陕西省检察院指出高院民事判决说法证据错误,抗诉的理由有二:指纹鉴定书仅有一名鉴定人亲笔签名,违背了“同一司法鉴定事项不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展开”及“司法鉴定结论应该由本机构内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供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审核”的规定;笔迹鉴定书只有两人亲笔签名,没审核人亲笔签名,其后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开具的有关两份检验的解释,仅有鉴定中心印章,没鉴定人亲笔签名,更加没检验专用章,科违宪检验文书。2008年雁塔法院重审指出交大一附院递交的患者住院病历“不存在多处篡改和错误”陕西省高院以函的形式将案件并转至西安市中院。2008年8月,中院裁决撤消一、二审裁决,传回雁塔法院重审。
在审理中,洪助田指出,医院对病历展开篡改、假造,造成医疗事故检验数次,没准确结论,并指出三次手术已包含医疗事故,“被告伪造病历的不道德就可以必要确认为医疗事故”,催促判令交大一附院分担医疗事故赔偿金责任,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退休金、精神伤害抚慰金、先前治疗费等,总计1921877.73元。交大一附院坚称,医院对洪助田的整个化疗过程并未经常出现任何罪过,不不应分担过错责任,患者的情况是手术后产生的并发症,其所称之为医院假造病历等不有误,催促上诉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根据交大一附院递交的患者住院病历,“不存在多处篡改和错误,被告并未获取证据回应做出合理的说明”。
《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9条规定,“不准篡改、假造、藏匿、封存或者抢走病历资料”,28条规定,“医患双方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递交涉及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真实情况获取涉及材料,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展开的,应该承担责任。”此外,法院还查明,医院获取的洪助田住院病历不存在着病历记述的患者户籍所在地、联系人姓名等皆与实际情况相符,入院日期记述不存在对立,门诊和入院临床是“慢性结石性胆囊炎”而病理临床是“急性复发性胆囊炎”等7项问题。
2011年判赔原告41万交大一附院向原告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等总计411030.85元“被告对病历展开了假造和篡改,造成以原告住院病历为基础的医疗事故检验无法做出准确结论,系由被告罪过导致……不应由被告必要分担医疗事故责任。”裁决指出,因医院假造、篡改病历,造成医疗事故等级无法判断,按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不应按等级的最低标准来确认医疗事故。
2011年3月,雁塔法院对此案做出裁决,交大一附院向原告洪助田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伤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总计411030.85元。宣判后,洪助田夫妇以赔偿金数额差距较小、拒绝具体指纹检验是真是假等理由明确提出裁决。同时,交大一附院上告也明确提出裁决。2011年再度发回重审缺少双方接纳的病历资料,中华医学会对检验委托未予法院2011年7月,西安市中院裁决撤消了这份赔偿额为41万余元的裁决,再度发回重审。
同年9月,雁塔法院自行构成合议庭,上份裁决中阐释的病历中不存在的7项问题再度被证实。不受法院委托对医疗事故展开检验的中华医学会拒绝当事人获取检验所需的检查胶片,交大一附院没能递交。在质证时,患者仅有接纳在交大一附院三次住院,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未予接纳,医院则否认其病历记述现实客观,极力拒绝按照其递交的病历资料展开检验。
因无法递交双方完全一致接纳的病历资料,中华医学会对该检验委托未予法院。审理中,法院多次向患者释明,医院的化疗不道德对其否包含伤害,以及伤害的程度、残疾等级等情况必须洪助田申请人检验,但洪助田以病历篡改和被伪造,病历已不现实不客观为由拒绝接受因应法院启动检验程序。
2013年1月,洪助田以生活艰难为由申请人法院先予执行,交大一附院依据法院先予执行裁定书向洪助田缴纳3万元。2013年判赔9万余元患者以病历篡改为由主张必要确认医疗事故缺少证据法院指出,本案的医疗事故纠纷多次申请人检验未果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被告递交的病历不存在篡改,篡改造成医疗事实无法客观还原成,被告没能递交证据证明其篡改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二是在检验过程中,被告没能按照中华医学会的拒绝获取检验所需的检查胶片;最后一点则是因为原告自身逼不因应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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